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從今年5月1日起,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老齡辦與中國人壽廣東省分公司三方將聯合在廣東省內全面推行老年人意外傷害保險項目,廣東省戶籍的80(含)周歲老人,將獲得意外傷害身故(傷殘)和意外住院津貼。今後路上老人意外摔倒,就不要猶豫再扶不扶起來,因為部分傷害和醫療費用都將由政府埋單。(4月13日中國廣播網)
  繼去年北京市出台意外傷害險之後,廣州再次推出該保險項目。面對所謂的“跌倒險”,不少人為政府的措施叫好,認為這破解了面對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難題,從某種程度上還有利於公民道德的培養,因為這不僅維護了老人的權益,也有助於培育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可謂是兩全其美,一舉兩得。
  然而在我看來,大可不必如此樂觀,因為將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等價於“跌倒險”,這本身就是一種單向度的“意淫”,並沒有從本質上理解這一保險項目的真正含義。
  首先,所謂“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個層面的意思。一者是指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傷害的發生,或者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再者就是外來事故對被保險人身體構成侵害的客觀事實。由此觀之,倘若老人因為自身原因摔倒,能否定義為意外傷害就是一個問題,而摔倒之外,勢必會存在其他種類的意外傷害類型。所以,不可將老人意外傷害保險簡單地解讀為“跌倒險”。
  再者,即便是其等同於“跌倒險”,就能夠解決扶老人的後顧之憂嗎?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魯迅先生曾說過,我向來是不憚以最壞的惡意來推測中國人的。而在此,我也更願意相信很多摔倒的老人都是善良的,沒有訛人之意,可是訛人事件的發生,讓人不得不相信,確實有些摔倒的老人存在惡意欺騙的行為,那麼一旦存在了為逐利而無所不用其極的心理,《保險法》無疑給其提供了一個制度上的“保險”。也就是說,有訛人心理的摔倒老人不僅可以從保險公司那裡獲得賠償,同樣也有權利向第三者尋求賠償,面對這兩塊“肥肉”,難保有些人不會去鑽空子。
  在此語境下,又怎能指望意外傷害保險來為公民道德兜底?如果真有人鑽了空子,已經獲得了保險公司賠償,再去訛第三者,恐怕這種行為簡直比單純的訛人更嚴重,那麼其客觀上所造成的效果也會適得其反——不但沒有給公民道德兜底,反而讓人們更加心寒。
  所以,大可不必認為意外保險就破解了“扶不扶”的難題,因為就該政策的制定主體來看,未必就是為瞭解決這一問題而專門設計的,其僅僅在老齡化社會日益嚴重情況下的一種保險政策罷了,切不可將其曲解為“跌倒險”。而公民道德的培育,根本上靠的是一種價值觀在行動上的內化,也不是單純地由政府來兜底。
  文/張松超  (原標題:“跌倒險”不能為公民道德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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